法官說法
彩禮不是無償贈與
法官說,小張與小美締結婚姻關系,按照習俗小張向小美給付彩禮金的行為在性質(zhì)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無償?shù)馁浥c。男女雙方內(nèi)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彩禮金在婚姻關系解除且具備法定特殊情形時是可以請求退還或部分退還的。
法院認為,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實際共同生活,但二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僅為一個月,且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該短暫的“共同生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
因此,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和法的精神,對本案中超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之外的情形,進行了一定的“突破”,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酌定小美退還部分彩禮金給小張。
律師說法
哪些情況能退彩禮?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2、3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返還彩禮的問題,除了結合上述司法解釋所列的幾個參考條件,還可以把以下因素作為判決的考量依據(jù):1、彩禮的實際用途;2、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長短;3、離婚的具體原因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實際判決中,也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決酌情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彩禮,以使得判決更貼近實際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