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
禁止轉租 租房合同最長6年
根據(jù)《廈門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的核心內容顯示,廈門將在重點產業(yè)聚集區(qū)和功能區(qū)、島外新城及其他租賃住房需求強烈的區(qū)域,建設集體租賃住房。
集體租賃住房的戶型以小戶型為主,最大戶型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合同約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過1年,不得含有自動續(xù)租條款;合同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xù)租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同時,集體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租賃住房盤子統(tǒng)一監(jiān)管,租賃合同須在廈門市租賃住房交易服務綜合平臺備案。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轉租。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農村集體預留發(fā)展用地指標建設租賃住房免收地價,但如果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應結算土地開發(fā)成本的,用地單位應和土地開發(fā)單位進行成本結算。項目宗地只能辦理整體產權,不得分割。
集體租賃住房項目禁止轉讓,禁止分割銷售或以租代售等變相銷售。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可享受權益的成員平均持股,嚴禁個別人多占股份,成員個人股禁止轉讓,須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試點工作。
土地屬性
廈門版細則明確規(guī)避小產權
實際上,住建部早在幾年前就曾提出推進農村集體用地建設。但該政策最終定點在了租賃住房上,直至前日才在一批熱點城市真正啟動。在業(yè)內人士看來,這是國家堅持“房住不炒”,推進租售并舉政策的重要舉措,從政策時間點上看,也是水到渠成。“其實早幾年,廈門就在島外一些地區(qū)推出了‘金包銀’工程,推進集體用地建設,進行出租,但是涉及到土地屬性問題,導致這個工程實施得不夠到位,但是方向上是沒錯的,回過頭來看,廈門其實已經先試先行了。”廈門均和評估董事長王崎表示,只不過當時沒有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或者配套完善,結果產生了很多小產權房問題。而這一次的廈門版細則明確規(guī)避了小產權方向,對集體用地入市的方向有深遠的指導意義。特別是當前城市住宅用地緊缺,對集體用地的解放,緩解了對住宅用地的饑渴。
另外,該政策也是推進農村集體收入的一種方式,特別是這一次要求市、區(qū)級國企共同開發(fā),能保證建設資金來源、房屋品質、管理的現(xiàn)代化。“等于引進了公司制度的規(guī)范管理,從立項審批到規(guī)劃建設都有一個完整的程序,不再是農村集體建個普通的房子,而是能往特色小鎮(zhèn)、主題社區(qū)等方向發(fā)展。”王崎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