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0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文 陶小莫/漫畫)重陽節(jié)將至,昨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涉老民事糾紛調查報告,總結了近年來廈門兩級法院審理的民事糾紛中涉老年人案件較為集中的類型,分析涉老年人民事糾紛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同時,廈門中院還發(fā)布了一批老年人維權典型案件,以供老年人及關注老年人權益的人士參考借鑒,本報從中精選部分案件予以報道。
據(jù)統(tǒng)計,全市法院近三年來審理的涉老年人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養(yǎng)老服務機構侵權糾紛、行為能力認定及指定監(jiān)護人特別程序案件,其中離婚糾紛、特別程序案件占比最高,進入二審程序的離婚糾紛比例也比較高,約占所有涉老年人民事糾紛二審案件的三成以上。
典型案件1
93歲高齡老人起訴鬧離婚
93歲高齡老人起訴鬧離婚?其中有何隱情?
何老漢與周女士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何老漢訴訟時已93歲高齡,周女士61歲,雙方于13年前結婚,二人均是再婚,再婚前各有自己的孩子。
婚后,周女士承擔家務,何老漢承擔日常生活支出。后來,夫妻雙方因經濟問題發(fā)生糾紛,影響了夫妻感情,經社區(qū)多次調解協(xié)商無果。多次爭吵后,何老漢搬到女兒家中居住,雙方開始分居。為此,何老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
而周女士也不甘示弱,也另案提起訴訟。她起訴認為,何老漢將自己的財產都轉給自己的女兒,房產也已處分給自己的女兒、孫子。因此,她以何老漢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為由,要求分割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何老漢支付分居期間生活費。
離婚訴訟期間,經法院調解無法達成一致。二審期間,何老漢仍堅持表示要離婚。經查,雙方之間主要的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何老漢的退休工資收入。
最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雙方離婚,并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本案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雖然年齡差距大,但也攜手共度了十多年,感情原本也一直不錯,但最終卻因財產支配的問題引起了感情破裂,以致離婚,實屬可惜。因此,法官提醒老年人再婚時宜對財產方面事先做好約定。
典型案件2
83歲老人狀告兒子索要“精神慰藉”
謝老漢與其妻子退休后一起生活在廈門,未與兒子謝某同住或共同生活。
據(jù)謝老漢說,他在某學校退休,退休前為在編校醫(yī),每月退休工資4980元;妻子退休前也是在編校醫(yī),每月退休工資約4400元;二人均享有公費醫(yī)療。今年開始,妻子由兒子照顧,跟兒子住在一起。
現(xiàn)在謝老漢獨自居住,他認為兒子對其未盡贍養(yǎng)義務,為此起訴至法院。他起訴要求判決。兒子謝某應履行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每月探望一次,談心、交流,雇請臨時工每月1到2次幫其擦玻璃、拖地板、清掃廚房、衛(wèi)生間。另外,謝老漢還要求兒子每月支付4000元贍養(yǎng)費,直至他死亡為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謝老漢現(xiàn)已83歲,雖有退休工資和公費醫(yī)療,但子女的贍養(yǎng)扶助義務,不能因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經濟來源就完全將父母置之不顧,綜合考量謝老漢退休收入及身體情況、結合日常生活水平及當?shù)叵M水平,法院酌情認定謝某向其父親每月支付贍養(yǎng)費1800元。
法官說,老年人需要的不僅是物質扶助、生活保障,最需要的是精神慰藉,最渴求的是天倫之樂。子女對父母的忽視、冷落是對父母最大的傷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謝老漢未同其唯一的兒子謝某共同居住,故謝某除應當支付贍養(yǎng)費外,平時還應當經??赐x老漢,另逢重大傳統(tǒng)節(jié)日更應主動看望、問候,在物質上、精神上、生活上給予謝老漢全方面的關心和愛護,使其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