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法律法規(guī)
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駕駛人仍繼續(xù)駕駛機動車的,在性質(zhì)上屬于駕駛資格中止后的無證駕駛行為,將被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時也不能辦理駕駛審驗、換證、補證等業(yè)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nèi)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nèi)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來源:廈門廣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