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父女溝通協商方能打開心結
法官認為,老周將訟爭房屋贈與女兒小周,雙方贈與合同關系真實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由于贈與物即訟爭房屋的所有權業(yè)已轉移至受贈人小周,無法定理由該贈與不可任意撤銷。本案中,贈與人老周從《合同法》第192條第2款規(guī)定入手主張法定撤銷,但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周并不存在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行為,因此駁回老周撤銷贈與的訴求。
不過,法官也指出,贍養(yǎng)善待老人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小周在國外求學,更應創(chuàng)造條件對父母予以生活上的關心和精神上的慰藉,應努力求得經濟獨立回報父母,在與父母產生矛盾時應通過溝通協商解決,不宜動輒求諸訴訟。唯此方能打開心結,實現親子和睦。
相關案例
兒子告父親經濟犯罪父親告兒子討回房產
一邊是兒子控告年邁的父親,指控父親“經濟犯罪”;另一邊是父親怒告兒子,要收回自己送給兒子的房產。此前,廈門中院曾審理這樣一起父子之間的官司,最終判決撤銷老人對兒子價值幾千萬元店面的贈與。
原來,老林(化名)是一位八旬老人,資產上億元。因老林早年曾在廈門經商,所以在思明區(qū)的黃金地段購買了一排店面。這一排店面共有六間,如今價值已經高達上千萬元。盡管老林有多個子女,但出于對大兒子的愛,老林把這一排店面全部贈與并登記到大兒子大林的名下。而且,老林還把自己創(chuàng)辦的公司交給大林管理。然而,幾年前,大林在菲律賓把父親和弟弟妹妹全部告上法庭。
老林說,大林不但偽造他的簽名,在菲律賓起訴他,企圖侵占父親老林公司股權,而且大林還偽造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的簽名,出具偽造聲明,企圖侵占老林公司的財產。更嚴重的是,大林竟在菲律賓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起訴老林及其小兒子小林和女兒犯有偽造公文罪。
兒子控告父親犯罪,父親一怒之下,向廈門中院遞交訴狀,他起訴請求撤銷自己對大林廈門市的六個店面的贈與。
據悉,在菲律賓的起訴,以兒子起訴老爸犯罪開始,最終竟以兒子自己被捕結束。原來,菲律賓的檢察官調查發(fā)現,大林指控家人犯罪并不屬實,事實上是大林自己犯有“偽造公文罪”。
最終,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老人的訴求,判決撤銷老林對大林的店面贈與,并要求大林將房產過戶登記至老林名下。
法官說法
哪些情形可撤銷贈與?
法官認為,針對這類父子反目引發(fā)的贈與合同糾紛,應基于人倫基礎予以正面回應,如果子女實際實施了不孝的行為,對父母在精神層面造成嚴重傷害,父母有權撤銷對子女的贈與。
法官提醒,針對不動產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侵害的情況應包括身體健康、精神、人格權、財產權等方面的侵害。
本案中,大林作為長子,卻以犯罪的名義起訴老父親以及家人,企圖讓年邁的父親受到刑事制裁,嚴重地傷害了老林的身心。所以,作為贈與人的父親有權收回贈與的財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