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乃玲圖
臺海網2月17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 糾紛調解的最后,往往是場拉鋸戰(zhàn),但也有例外。近日,梧村司法所調解員向記者講述了一個有別以往的調解故事———索償38萬元的當事人最終一分未得。
公司撤離一商戶不肯搬
2015年年底,某百貨公司與某商場提前解約,40余戶商家陸續(xù)撤離了該商場,剩下了阿偉的服裝店。
百貨公司提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阿偉的租約在2015年10月就已到期。但阿偉可不這樣認為,他手上的另一份合同顯示,租期從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
與百貨公司解約后,原百貨場地被商場出租給了新商戶。阿偉的“堅守”嚴重影響了新商戶的施工進度。2016年3月,為盡快解決此糾紛,百貨公司向梧村司法所求助。
調解員介入后發(fā)現(xiàn),租約2015年10月到期是真的,2016年9月到期也確實有憑證。這是兩份不同的合同。百貨公司出具的合同上蓋的是合同章,而阿偉手上那份蓋的是財務章。百貨公司向調解員解釋,蓋著財務章的那份是給阿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使用的,并非真正的租賃合同。
“我是個個體經營戶,不可能辨別你們蓋的章是否有效。”阿偉只認蓋著財務章的那份合同。他提出,要搬也可以,但得賠償其損失共計38萬元。調解因此陷入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