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3:保險公司,要不要賠?
原告劉先生認為,公交場站公司之前曾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而被告公交場站公司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原告有權就其應獲賠部分直接向被告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對此,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所在的快速公交場站存在過錯是理賠的前提條件,保險公司承保的公眾責任險的承保對象是場所而非運輸合同,即使本案按客運合同條款判決公交場站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亦無理賠義務。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法官分析認為,根據(jù)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根據(jù)與他人的協(xié)議應承擔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即使沒有這種協(xié)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被告保險公司已對該條款盡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
本案中,因為有這一免責條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賠償,公交場站公司基于此產(chǎn)生的合同責任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無需就此次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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