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乘客已下車,運輸已結束?
面對起訴,被告公交場站公司答辯稱,劉先生是在站臺上行走時摔倒,當時劉先生已經下車,運輸行為已經終止。既然事故發(fā)生時客運合同已經終止,公交場站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即使客運合同未終止,但事故并非發(fā)生在“運輸過程中”,因此被告無須賠償。
但是,劉先生認為,快速公交場站實行的是全封閉管理,在乘坐快速公交下車后并不能如公交車下車直接與外界溝通,而需要通過具有封閉性的車站出站才能到達外界??焖俟坏母鱾€車站屬于快速公交運輸的組成部分,在旅客通過出站閘機等具有出站性質的出站口后,運輸過程才告結束,而劉先生受傷地點位于車站內,因此運輸過程并未結束。
法官說法
沒出站臺運輸未結束
法官分析認為,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由此可知,自乘客取得車票至使用車票開啟快速公交閘機再至通過站臺走入車輛內部均視為運輸過程的一部分,由此可推斷乘客自車輛內部走出直至通過快速公交閘機走出站臺亦應視為運輸過程的一部分。本案中,劉先生雖已離開車輛內部,但仍未通過閘機走出站臺,故運輸過程仍未結束。
焦點2:乘客有過失,自己要擔責?
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認為,劉先生在上下車高峰期間本應注意行走安全,但劉先生卻未予以最基本的注意,與正在后門下車的男孩發(fā)生身體碰撞而摔倒??梢?,劉先生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事故的發(fā)生是因劉先生重大過失造成,所以,公交場站公司已充分采取安全保障義務,并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對此,劉先生認為,自己正常行走過程中被第三方乘客絆倒,并不存在重大過失。
法官說法
乘客沒有重大過失
法官分析說,重大過失系指置于特定情境的普通人應當給予最低限度的注意而未能給予。本案中,劉先生在前行過程中系被從前方下車并突然向左走出的男孩絆倒,劉先生所應給予的最低程度的注意系道路前方的通行情況,至于從側面突然出現的人群雖為其高度注意即可預見之情況,但并非劉先生最低程度的注意義務。置普通公眾于事故發(fā)生之情境可知,被突然從側面移出的人絆倒亦有發(fā)生之可能。因此,本案劉先生雖存在一定過錯,但并不構成重大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