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老人將老伴遺產都給了兒子,兒子卻未能盡孝。這種情形,養(yǎng)老應該如何保障?老人先前放棄繼承的遺產,還有反悔的余地嗎?此前,海滄法院就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例。
據悉,王老太與老伴育有一子二女,幾年前老伴過世后,王老太一直和兒子一家生活。之后村子被征拆,老伴名下房屋因拆遷獲得300多萬元拆遷款和一套6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當時,王老太說服兩位已出嫁的女兒,主動放棄三人的繼承權,將遺產全部留給兒子,并辦理了放棄繼承公證。
然而,王老太沒想到的是,隨著自己年歲漸長,生活越來越不便,竟遭遇兒子“變臉”:自己被單獨留在老屋無人照顧,后來女兒把自己接走后,兒子也不來探望。為此,王老太將兒子告上法庭,以兒子未履行承諾的贍養(yǎng)照顧責任為由,要求作廢原先的放棄繼承公證,自己應享有拆遷權益相應的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在王老太的預期中,其對放棄繼承后的生活狀況的認知為跟兒子一起生活,由兒子養(yǎng)老送終,這也符合王老太的年齡和認知水平。放棄繼承時兒子也在現(xiàn)場,其對王老太所述并未有異議,說明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共識?,F(xiàn)王老太明確表示不愿再與兒子一起生活,其生活和贍養(yǎng)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王老太的預期亦不可能再實現(xiàn),作為年過八旬的老人,有獲貼身照顧的切實需要,因而堅持要將屬于自己份額的錢拿回為自己提供經濟保障。法院認為應尊重其意愿,故王老太反悔放棄繼承的事由可以成立,在遺產尚未處理完畢的情況下,應允許其反悔繼承,對王老太的訴求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針對拆遷利益,王老太可享有80萬余元;剩余拆遷款項及預留的60平方米安置房面積由兒子享有。駁回王老太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