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7月17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借了東西就得還,但如果主人以破壞性手段取回自己的愛車,修理費由誰承擔?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2年5月,小美(化名)把自己的愛車借給前夫小?。ɑ?,誰知,小健謊稱車是自己老婆小美的,當天便把車抵給了小豪(化名),向小豪借款10萬元,并簽了借條。
小美多次聯系小健要求還車,小健只能道出實情,說自己已經把車抵押給他人了,但始終不告知具體情況。小美無法與對方聯系,便催促小健和債權人協(xié)商,還回愛車。見小健遲遲沒有行動,小美只能報警求助。
幾天后,小美想起自己的手機可以定位愛車所在的位置,便趕緊進行定位,發(fā)現自己的車輛被開到了A市。小美連忙動身前往A市,并找到了愛車存放地點。本以為總算可以拿回愛車了,卻發(fā)現方向盤被鎖了。
為了能拿回車輛,著急的小美強行破壞了方向盤鎖,因此造成方向盤折斷的后果。而后,小美連夜將車輛開回。為此,小美更換了方向盤鎖和全車鎖芯,維修費達20000多元。為此,小美訴至法庭。
小美說:“我雖和小豪不認識,但小豪明知車不是小健的,無權扣留我的車輛。我是車主,有權開走車輛,其間造成的損失應由小豪承擔。”
小豪卻說:“我和小健之間有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小健把車質押給我時,我并不知道兩人已經離婚,我也是被小健欺騙,導致合法債權無法實現。同時,方向盤鎖也是為了防止車輛遺失而鎖上的,我的保管方式合理。方向盤損壞是小美自己造成的,不應該由我買單。”
海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美作為案涉車輛的車主,對車輛享有所有權;而小健并非車輛所有人,其設定擔保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小豪在接收案涉車輛時,未對車輛權屬情況進行核實,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對其疏忽造成擔保物權無法設立承擔責任,小豪占有案涉車輛無法律上的依據。另外,小美雖是車輛的所有人,但其發(fā)現車輛后可以采取其他更為合理的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案涉車輛的損壞系小美自行破壞方向盤鎖所導致,并非小豪的無權占有行為所致,無權占有行為和車輛損壞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小豪對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美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出借的財物 切莫暴力取回
公民的物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遇到借用人在出借期間抵押車輛等情況,作為車輛所有人,應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實現權利,特別是在發(fā)現車輛后,在非緊急情況下,應采取與實際占有人溝通或是報警等方式進行處置,切莫急火攻心,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取回,造成自身或他人財產不必要的損失。
總之,車輛出借有風險,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一方面,車輛作為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交通工具,要履行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義務,確保車輛本身性能完好、借用人具有駕駛資質等;另一方面,車輛作為具備一定價值的財產,要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在出借時要了解借用人的用途、信用等,盡量保證車輛“有借有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