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23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 小王將房屋抵押給小李,作為其向小李借款的擔保。雙方?jīng)]有對抵押房屋轉讓行為作出另行約定。抵押期間,小王未經(jīng)小李同意將房屋轉讓給小鄭,但是通知了小李。請問該抵押房屋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對抵押權有何影響?小李對抵押房屋轉讓價款是否享有物上代位權?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鄭雅莉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抵押人小王轉讓抵押房屋原則上無需經(jīng)抵押權人小李同意,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小李,因此小王的房屋轉讓行為有效。抵押財產(chǎn)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即抵押權具有追及力,亦即小李仍可向抵押房屋受讓人小鄭主張抵押權。
此外,小王就抵押房屋轉讓所得價款,沒有向小李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的必然義務。若小李對房屋轉讓價款主張物上代位權,須以小李能夠證明抵押房屋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為前提條件。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chǎn)。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chǎn)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chǎn)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