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內(nèi)有過錯,財產(chǎn)應少分
案情:任某與高某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內(nèi)共同財產(chǎn)有房屋一套、小轎車一輛。任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結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任某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結合婚姻法財產(chǎn)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酌定任某分得40%的財產(chǎn),高某分得60%的財產(chǎn),判決準予離婚,房產(chǎn)歸女方,女方支付男方12萬元;車輛歸男方,男方支付女方2.1萬元。
(來源:中國日報網(wǎng))
(原標題:女經(jīng)理懷孕后工資3次跳水 從7000降至2300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xfly/2015-03-06/content_13328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