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12日訊 據(jù)閩南日報報道 案例:王某在宿舍飲酒身亡,原告親屬認為同飲者未盡到必要的勸阻和照管義務,將當天與王某一起飲酒的李某等12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因兒子王某之死所遭受的損失共計70萬余元。王某的親屬稱,王某與李某等12人均屬某鞋業(yè)公司員工。2017年6月20日晚6時許,王某應李某邀請到酒樓喝酒吃飯,同行的還有劉某龍等6人。當晚10時許,聚餐結(jié)束后,王某回到公司崔某與黃某夫妻的宿舍,與崔某等5人再次喝酒,后王某起身要上廁所時不慎腳底打滑,沈某便將他攙扶回宿舍睡覺。次日中午,王某被發(fā)現(xiàn)死于宿舍床上,死亡原因為醉酒睡覺時被嘔吐物堵塞窒息死亡。
判決:2017年11月30日,長泰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定對王某的死亡給其父母造成的損失,由王某承擔90%的責任,由劉某海、崔某、李某、沈某、劉某龍、戴某共同承擔10%責任。
點評:案件爭議最大的焦點是王某因喝酒導致死亡,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長泰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及對酒精的適應能力應有自身了解,并應當知曉過量飲酒對人體產(chǎn)生的危險及可能造成的傷害。在與他人飲酒期間,王某有權選擇少喝或不喝酒,在喝了幾瓶啤酒的情況下,又連續(xù)喝了一瓶多的白酒,造成無可挽回的事故,對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應自我承擔大部分的責任,給其父母、家庭等造成的傷害及損失,王某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另外,同事之間相聚一起喝酒,雖摻雜情誼成分,但在共同飲酒過程中仍會產(chǎn)生相應的附隨義務,即在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xié)助、照顧等義務。
就本案而言,劉某海、崔某、李某、沈某、劉某龍、戴某均在王某當晚二次飲酒的事實上存在認知,卻未盡到相應的勸阻和照管義務,應在各自責任認定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在不同情形下對同飲者的責任認定有所不同,但是即使同飲者被認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飲酒者自己仍要承擔主要責任。事實上,與人的寶貴生命相比,賠償只是事后行為人承擔的象征自己過錯與歉疚的補償方式,飲酒者應當對自己的健康與安全負責,同飲者也應當為飯桌上的親友考慮,切勿盲目勸酒。
提醒:聚會喝酒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fā)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的。☉黃嘉樺黃麗新
原文標題:男子與同事在宿舍飲酒身亡 同飲者是否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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