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交通運營有哪些安全措施?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chǎn)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安全檢查設施設備,確保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軌道交通設施內(nèi)設置消防、防爆、防汛、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視頻監(jiān)控等器材和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障其正常使用。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向乘客告知上述器材和設施設備的位置、使用方式,普及應急救援知識,提高乘客應急救援意識。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設施采取技術保護和監(jiān)測措施,定期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市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等部門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定期組織演練。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火災、防汛、地震、停電、衛(wèi)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市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等部門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定期組織演練。
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 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期間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時,市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級別、職責、措施、程序開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fā)事件所在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區(qū)管委會等機構和供電、供水、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
相關單位、乘客應當服從現(xiàn)場工作人員統(tǒng)一指揮。
軌道交通應急信息發(fā)布需要廣播電視、通信等單位支持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優(yōu)先支持。
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 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因節(jié)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導致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乘客,并適時發(fā)布預警。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軌道、路基、車站、隧道、橋梁、高架、車輛、排水溝、護欄護網(wǎng)等設施;
(二)損壞、盜用、侵入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系統(tǒng)、信號系統(tǒng)、自動售檢票系統(tǒng)、視頻監(jiān)控設施設備等;
(三)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四)擅自移動、拆除、改造或者搬遷軌道交通設施;
(五)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有違法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