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從嚴控制規(guī)模和數(shù)量,厲行節(jié)約,文明先行。
(一)嫁娶。單方舉辦的婚禮,宴請席數(shù)不得超過15桌(每桌原則不超過10人,下同);雙方聯(lián)辦的婚禮,宴請席數(shù)不得超過25桌。不準收受非親屬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消費卡(含電子消費卡)、微信紅包以及其它可認定為禮品禮金的財物等(以下簡稱各類禮品禮金)。
?。ǘh員和公職人員一般不操辦除嫁娶以外的喜慶事宜,確需操辦的,只能請親屬參加,不得請非親屬參加,宴請席數(shù)不得超過15桌。
(三)喪葬。殯期一般不超過3天,最長不超過5天(非正常死亡除外)。一般不操辦事后答謝宴,確需操辦的,席數(shù)不得超過15桌。
?。ㄋ模┍締挝桓刹柯毠ぃêx退休)及其直系親屬去世的,所在單位的吊唁慰問參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提倡以個人名義送花圈,確需送的,花圈費用不得超過100元,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不得向非親屬人員的婚喪喜慶事宜送各類禮品禮金。本人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中,因各種原因當時未能拒收各類禮品禮金,應于事后15個工作日以內退還;無法退還的,應于事后30個工作日以內上交本單位,上繳國庫。
第九條 因外事或統(tǒng)戰(zhàn)等工作需要,單位派員參加相關人員的婚喪喜慶事宜,應事先向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報備,可依照有關規(guī)定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條 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嚴禁下列行為:
?。ㄒ唬﹪澜铏C斂財,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各類禮品禮金。
?。ǘ﹪澜D嫁攤派,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要求管轄的單位、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操辦款物或減免、報銷應當由本人承擔的費用。
?。ㄈ﹪澜闪⒚?、化整為零或異地辦理等變相擴大操辦規(guī)模和范圍。
(四)嚴禁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大操大辦行為。操辦婚禮、葬禮及其它喜慶事宜不得明顯超出當?shù)厝罕姴俎k類似事宜的平均消費水平。
(五)嚴禁違規(guī)使用公款、公物、公車,或安排管轄單位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時間協(xié)助操辦活動。
?。﹪澜`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行為。
?。ㄆ撸﹪澜`反國家有關殯葬改革規(guī)定。
?。ò耍﹪澜惴饨孕呕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