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靳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
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以來,靳某某在QQ群發(fā)布收買銀行卡的信息,糾集周某某、張某某、肖某某等人,雇傭溫某某、劉某某、安某某(三人均為未成年人)形成販賣銀行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以盈利為目的,在一些職業(yè)院校內(nèi)非法收購學生銀行卡、U盾、手機卡,持有并販賣給境外賭博、詐騙組織。靳某某為防止倒賣的銀行卡不能正常使用、違法所得不能取出,指使團伙成員糾集溫某某、劉某某、安某某多次將掛失銀行卡的未成年在校學生帶至賓館、學校偏僻處,采取語言威脅、揚言毆打、帶至外地交給上家處理等手段進行威脅恐嚇,為學生拍攝錄像,強迫掛失銀行卡的學生補卡并交回卡內(nèi)被凍結的資金。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4月24日,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居民常某某在博彩平臺先后被騙60多萬元,到新河縣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發(fā)現(xiàn)被騙款項通過該犯罪團伙收購、販賣的銀行卡轉到其他賬戶。新河縣人民檢察院針對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涉惡、涉未成年人的案情,立即提前介入偵查活動,及時面見涉案未成年人,了解情況,適時釋法說理,進行教育感化。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后,新河縣人民檢察院安排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前往看守所開展親情會見,共同對其進行心理疏導,溫某某、劉某某、安某某等人當場痛哭悔過。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fā),對涉案未成年人分案辦理。主動聯(lián)系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qū)司法局、澗山區(qū)司法局,協(xié)作開展社會調查,分析未成年人涉罪原因、平時表現(xiàn),根據(jù)調查結果,建議法院對未成年人溫某某、劉某某、安某某適用緩刑。對該案主犯靳某某依法從嚴,向法院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2019年12月31日,新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靳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黑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急于賺錢、自我控制能力不強的心理特點,常常以從事兼職的名義雇傭未成年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黑惡勢力將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大中專院校,利用在校學生,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應當予以從重處罰。檢察機關堅決遏制黑惡勢力拉攏侵蝕未成年人,對黑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依法堅決起訴,從重提出量刑建議。
對被利用的未成年人,要綜合其犯罪性質、罪行輕重等因素,實行分級保護處遇。對行為性質較為惡劣、危害后果較大的涉罪未成年人,要全面了解其生理、心理狀態(tài)及違法犯罪原因,通過親情會見,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積極促成和解,引導其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對罪行輕微,屬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要充分發(fā)揮不捕、不訴、刑事和解等制度機制作用,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要與公安機關溝通,由其訓誡,責令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同時聯(lián)合相關幫教主體,開展重點觀護和幫教,預防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