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網購平臺為留住顧客各出奇招,然而,個別消費者利用規(guī)則漏洞薅商家“羊毛”。近日,羅源法院快速調解了一起因退款不退貨而引發(fā)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經查實,黃某在某購物平臺購買了一個16元的五金配件,收到貨后發(fā)現配件有質量問題。在等待商家客服處理的過程中,黃某申請了“僅退款”,通過平臺退款成功,但商品并未進行退貨處理。
事后,商家和黃某通過電話溝通退貨時起了爭執(zhí)。商家一氣之下將黃某訴至羅源法院,要求黃某退還貨款,同時賠償調檔費、快遞費、材料打印費等共計900多元。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主動聯系了被告黃某了解情況。法官明確告知黃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雖然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可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權”,但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黃某意識到了自己的行為不妥,于是聯系商家退還貨款并支付了賠償款800元。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商家撤訴。
法官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網購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退貨退款方式,切勿因貪小便宜、“薅羊毛”而觸碰法律底線。(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鄭永珊)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