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12月19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王智裕)在酒店吃早餐,服務生陳某不慎摔倒致手受傷。這是否能認定為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
近日,武平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由雇主劉某賠償陳某因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的70%。
去年1月28日,陳某上班期間在酒店吃早餐,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其右手被自己的飯碗碎片割傷。經(jīng)鑒定,陳某為“交通”十級傷殘。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為勞務關系,陳某雖是在吃早餐時不慎摔倒受傷,但早餐為酒店提供,與陳某履行其工作職責相關,是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應視為陳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不過,陳某在勞務過程中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其自身也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