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朱先生認為,銀行讓客戶簽訂空白合同,是利用銀行和律師樓的信用誘導客戶,有欺詐嫌疑;其次當利率發(fā)生重大變化時,銀行有告知義務,征求客戶意見;另外銀行必須在一手房按揭審批上有一個規(guī)定的時限,不能像這樣一拖就是幾個月,然后按照審批時間的利率來計算。 最后,珠海市銀監(jiān)分局認為此事屬于經濟糾紛,不在管轄范圍之內,便未跟進。 新浪財經在央行網站上查詢,2012年7月,央行下調商業(yè)銀行五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至6.55%,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貸款利率并未上調。據中國銀行網站查詢,在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也沒有關于利率上調的公告信息。
朱先生告訴新浪財經,中行在沒有經過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上調了貸款利率,給客戶帶來了損失。另外,在簽訂合同時,讓客戶在“貸款利率”條款上留白,后上調貸款利率,私自改變了貸款合同,涉嫌違約,希望中行能夠將貸款利率下調至當年約定的6.55%,若協(xié)商不一致,會考慮去法院起訴。 新浪財經致電中國銀行,客服稱會做備案登記,相關部門會聯(lián)系客戶進行處理。
新浪財經多次致電致函中行珠海分行辦公室,工作人員說會去了解跟進整件事情。截至發(fā)稿,未收到關于此次事件的具體回復。
合同實質性條款單方面變更或致合同無效
據了解,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是我國公民因購買商品房而向銀行申請的一種貸款,有關銀行規(guī)定,凡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即可申請貸款品種:一是參加住房儲蓄的居民;二是住房出售商和貸款銀行有約定,由房地產擔保企業(yè)為居民購房貸款向銀行提供提保。 簽訂貸款合同是貸款發(fā)放的一個主要環(huán)節(jié),它是對簽約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標志。貸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貸款種類、幣種、貸款用途、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擔保方式、違約責任等。
而根據作用的不同,合同條款可分為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就是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如果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就不能成立?!逗贤ā返?97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由此可知,對于金融機構與客戶簽訂的貸款合同上,利率是其主要條款之一,因為此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未填寫,貸款合同不成立。
退一步講,如果按雙方已經承諾好利率,屆時再做填寫,只要利率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也可生效。但《合同法》有規(guī)定,若合同的一方改變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實質性條款),這就形成了合同的實質性變更,需要雙方重新協(xié)商一致才可形成新的合同,同時違約的一方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從朱先生介紹的情況來看,銀行在沒有征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改變了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利率,這使整個合同發(fā)生了實質性變更,要重新與客戶協(xié)商一致,才能形成新的合同。
最新進展:1月22日,新浪財經接到中行回復,稱其執(zhí)行的貸款利率符合國家政策及監(jiān)管要求,中行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及相關法律文本均為統(tǒng)一版本,不存在本地特殊條款或根據不同客戶制定不同合同文本的情況,貸款合同及相關法律文本的簽署是根據雙方自愿原則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