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4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離婚不離家,經濟賬該怎么算?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官司。一對夫妻離婚后還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間男方還陸續(xù)轉賬給女方30萬余元,女方也向男方轉賬8萬余元。七年之后,男方再婚搬出,引發(fā)了一場官司。
社會復雜,婚姻也復雜,現實中有不少家庭離婚后兩人仍然住在一起,還仿佛過著跟以前一樣的日子,只是結婚證換成了離婚證而已。一起生活,金錢往來自然無法避免。那么,離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經濟賬到底該怎么算?讓我們來看看,這起官司,法院是怎么判的。
官司:離婚之后共同居住,轉賬30萬該不該還?
楊先生與肖女士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3年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肖女士所有,楊先生還應支付婚生子大學期間撫養(yǎng)費每月2000元。離婚后,兩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0年楊先生再婚搬出。
共同居住生活期間,楊先生陸續(xù)通過銀行、支付寶,向肖女士轉賬共計30萬余元,其間肖女士向楊先生轉賬8萬余元。
楊先生主張,其轉給肖女士的款項系交由肖女士代為保管,現其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債臺高筑,要求肖女士返還代管的款項。
對此,肖女士有不同看法。她答辯稱,兩人并無保管合意,楊先生所轉款項是用于支付給婚生子的撫養(yǎng)費及日常生活支出,因此轉賬橫跨6年之久且數額較小、轉賬時間不固定。
判決:不能證明“保管關系”,駁回還款訴求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肖女士舉證證明存在其他款項性質可能的情況下,楊先生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其主張的保管合同關系存在。
楊先生未能舉證保管協議或保管憑證等其他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應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楊先生與肖女士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駁回楊先生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離婚之后共同居住 如未明確財產性質易產生糾紛
法官說,夫妻離婚后仍共同生活,客觀上是為繼續(xù)維持家庭關系或幫扶一方,存在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共同撫養(yǎng)婚生子女等情形,經濟上仍有較為密切的往來且難以區(qū)分。但因夫妻關系已解除,兩人的財產已非共同共有關系,在內、外部的經濟往來中如未明確財產性質,易產生糾紛。
本案中,楊先生所主張交由肖女士保管的款項發(fā)生在離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支付上存在長期、多次、轉賬金額較小等特征,楊先生主張成立保管合同關系,但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就錢款性質的約定,因此承擔敗訴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