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4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 遭遇“碰瓷式維權”,商家該怎么辦?近日,湖里法院發(fā)布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最終駁回了原告的消費維權訴求。法官提醒說,消費者維權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應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否則將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案例
19.8元花茶有“瑕疵”索賠1000元不成打官司
去年4月底,小玄在某電商平臺的C公司官方旗艦店上購買了一罐“云南金邊玫瑰花茶”,商品詳情標注“非平陰玫瑰花,泡水喝的東西,1罐100g”,標價19.8元。小玄下單購買了一罐。
次月收到商品后,小玄發(fā)現產品包裝上雖然印有品名、產地、散稱重量、稱重日期、儲存方法、沖泡方法以及銷售商C公司的名稱和地址,但沒有標注生產企業(yè)和生產許可證信息,經詢問網店客服,也未獲答復。小玄認為,C公司銷售的該款玫瑰花茶,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關于標簽的強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去年12月向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退款19.8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增加賠償1000元。
C公司辯稱,小玄購買的“云南金邊玫瑰花茶”屬于初級農產品,是向云南的玫瑰種植戶采購的,可以提供農產品產地證明和質檢報告,證明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質量問題。小玄購買該產品不是出于消費需求,而是以投訴為目的。C公司同意退款退貨,但不同意賠償1000元。
爭議
產品質量沒問題,該不該賠1000元?
小玄是否有權要求C公司增加賠償1000元?近日,湖里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雙方針對這一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辯。
對此,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案涉商品系C公司向種植農戶直接采購,源于農業(yè)生產,經干燥處理的玫瑰花苞,沒有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依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fā)【2005】1號)附件“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及農業(yè)部《綠色食品食用花卉(NY/T 1056-2015)》等相關規(guī)定,應屬于食用農產品。
其次,C公司對該款“金邊玫瑰”花苞(干花)進行稱重、包裝后進行網絡銷售,沒有改變產品原狀及質量標準,標簽標注內容亦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對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三,雖然標簽對產地的標注存在瑕疵(經調查,產地為“云南怒江”,非“云南麗江”),但尚不足以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也未對小玄的消費行為產生誤導,小玄亦未能舉證證明該商品存在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或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
據此,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C公司應當退還小玄價款19.8元,小玄應當同時將所購的“云南金邊玫瑰花茶”1罐返還C公司,如未能返還,按約定單價扣減退款金額;二、駁回小玄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應善意、理性維權
法官說,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另外,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法官提醒,相對商家而言,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因此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給予較為全面的保護,實踐中,消費者維權成功的案例也較多。法律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但對消費者基于對高額賠償的期待,有意曲解商家合規(guī)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而提出過高甚至無理的要求,法院也不會盲目滿足。所以,消費者應善意、理性維權,發(fā)生糾紛時,可優(yōu)先選擇協(xié)商、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爭議,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