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2月25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兩家公司敲定了年度合作,沒想到因為疫情拖延了幾個月,結果一方跑路了,已經支付的合同款該如何討回?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旅游服務合同糾紛。
2019年12月,廈門某國際旅行社與深圳某旅游集團廈門分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合作,前者負責供應旅游線路,后者對旅游產品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為此,旅行社支付了推廣費用共計3.4萬元。旅行社的負責人說,今年初受疫情影響,公司多次延遲復工,但是對方沒有告知經營場所即將退租不再經營,直到5月才從同行口中聽說。當他們前去核實時已人去樓空,聯(lián)系不上對方工作人員,雙方的合同無法履行。于是,廈門某國際旅行社起訴深圳某旅游集團及其廈門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由廈門分公司退還3.4萬元款項,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湖里區(qū)法院立案之后發(fā)現(xiàn),這家分公司位于嘉禾路上的住所地已經改為其他公司辦公場所,深圳某旅游集團及其廈門分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法院認為,該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且遷離住所地既未通知也未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導致失聯(lián),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解除雙方合同。合同解除后,廈門某國際旅行社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費用,予以支持。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當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公司應承擔無限責任。最終,湖里區(qū)法院判決由深圳某旅游集團及其廈門分公司返還3.4萬元。 (廈門晚報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