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前夫贈與情人的款項屬夫妻共同財產
臺海網9月16日訊 據海西晨報報道 廈門一企業(yè)高管貪污受賄落馬,妻子與其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丈夫婚內出軌已久,更過分的是,丈夫還將夫妻二人共同財產供情人日常生活開銷。憤怒之下,妻子將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包養(yǎng)費”。近日,湖里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阿享和阿蓮2003年4月結婚,2017年11月離婚。阿享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于2015年12月底被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
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阿蓮發(fā)現(xiàn),從2013年1月起,阿玲就已經成為阿享的情人。為了博得情人歡心,阿享每月給阿玲10萬元“包養(yǎng)費”。2015年1月,阿享和阿玲“分手”,此時,阿享已經給出“包養(yǎng)費”260萬元。
阿蓮稱,阿享和阿玲除“包養(yǎng)”關系外,不存在任何生意上或業(yè)務上的往來。阿蓮認為,阿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阿玲的行為無效,阿玲應當返還相應的財產。
作為被告,阿享對于前妻的訴求表示同意,但阿玲卻認為,阿享給自己的錢是其違法所得,不屬于阿蓮和阿享的夫妻共同財產。此外,阿玲稱,除了阿享給自己買車、買房屬于贈與外,其他的錢都不屬于贈與,算是兩人共同生活開支。阿玲表示,購房、購車款部分,案發(fā)后其已與阿享前供職公司完成退款。
此外,阿玲認為,阿蓮主張的阿享給的260萬元證據不足。阿玲說,她曾給阿享轉賬20萬元,在澳門賭博期間也曾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阿享錢。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阿玲承認阿享每月給其約10萬元,扣除阿玲給阿享的20萬元,幾年下來阿享總共給了阿玲260萬元。針對阿玲提出的260萬元系違法所得,又未提出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這260萬元屬阿享和阿蓮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擁有平等的處分權。阿享侵犯了阿蓮的財產權,也有違公序良俗及婚姻倫理,該贈與行為無效。
此外,阿玲明知阿享有配偶而接受阿享贈與的錢款,并非善意取得,應當返還。最終,湖里法院判決,阿享贈與260萬元給阿玲的行為無效,判令阿玲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據悉,阿玲已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