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guī)定,破壞礦產資源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達到立案標準。
根據(jù)這些記賬內容,截至案發(fā),這艘采砂船非法開采海砂210船次,共計10萬多立方米。經鑒定,該采砂船非法開采的海砂礦種為建筑用砂,因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共計人民幣102萬多元。
老板命令 記賬便于結算
經查,這伙盜采海砂漁民都受雇于林老板。林老板于4年前就購買了采砂船,并先后雇傭被告人阿明、小林等人,操控采砂船在禁止開采海砂的翔安區(qū)后田、歐厝、沃頭等海域多次非法開采海砂,并將采得的海砂出售。
在這個團伙中,被告人小林系采砂船管理人員,負責船只的日常管理、記賬、聯(lián)系運砂船只;而被告人阿明系船長,負責開船、操作采砂機器等。
按照林老板的要求,每次開采海砂時,被告人小林等人都要記下運砂船的船名、船次、海砂的數(shù)量等,這些情況都記錄在“每日抽砂簽證單”,按月上交給被告人林老板用于結算。同時,林老板還要求小林等人開具收款收據(jù)給運砂船。
據(jù)幕后的林老板交代,由于沒有用到那些收款收據(jù),所以平時也沒有專門保管,就都放在了船上。但他沒有想到,最終,這些東西都成為他犯罪的證據(jù)。
非法采礦 五人均被起訴
案發(fā)后,被告人小林、阿明先被公安機關抓獲。隨后,林老板及另外數(shù)名同伙也先后被抓。
據(jù)林老板供述,船上的船員都是他花錢雇的,其中,水手、輪機手等人每月工資5000元左右,而船長阿明的工資會高一點,每個月有約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