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
學生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臺海網(wǎng)(微博)6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關(guān)鍵要看該學生的死亡原因和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jù)教育部制定的《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恍枰袚韶熑巍H绻麑W生是因為意外身亡,則需要綜合考慮意外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因素,學校如果對意外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2問
孩子不歸宿,學校盡責了嗎?
家長質(zhì)疑說,孩子周三下午出走,直到次日凌晨死亡,即孩子或是在離校十個小時以后死亡的,如果周三晚上學校能及時發(fā)現(xiàn)孩子深夜未歸,并能提醒家長,或許就能避免悲劇。
對此,林敏輝律師認為,學生住在學校的宿舍,那么學校應當履行對宿舍內(nèi)的學生進行一定的安全管理義務。例如宿舍晚點名、設立舍管部等等。本案中,如果確實如家長所說,在學生夜不歸宿的情況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義務,沒有盡到相應的通知義務,那么學校應當在其過錯的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3問
學校對學生,有五大義務?
林敏輝認為,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五個安全方面的義務,首先是安全管理義務;其次是組織義務。主要是指學校舉行各種活動時,應承擔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危險管理義務。主要是指學校對校內(nèi)的各種教學措施、實驗材料、體育器材等要認真保管,以便安全地交付給學生使用。
第四,保護義務。學校應在自己的管理區(qū)域內(nèi)防止學生遭受來自第三人的傷害,例如設立來訪登記制度、保安巡邏制度等等。
最后,學校還應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