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8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籃球場上激烈拼搶,帶來了意外傷害,誰來買單?近日,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此前,廈門某社區(qū)自發(fā)組建了籃球愛好者群,常在群里各自約著打比賽,老陳和小王都是籃球愛好者,經常積極參加群里的活動。
事發(fā)當天,老陳和小王還有其他球友又相約一起打球。賽場上,老陳快攻向前長拋球,小王從老陳身后搶斷球,因為兩人用力方向不同,老陳受傷倒地,送醫(yī)確診骨折。
老陳認為,是因為小王的犯規(guī)行為導致他受傷,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賠償他受到的損失。
面對起訴,小王卻認為,籃球運動作為一項對抗性較強的體育活動,比賽中的身體接觸難以避免,老陳作為中年人,應該知道參加籃球比賽可能存在風險,自己的搶斷傳球動作屬于正常打籃球的動作,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以老陳應當自行承擔運動風險。
老陳和小王還各自申請了球隊隊友出庭作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王行為是否構成犯規(guī)并不明確,但即便其存在犯規(guī)行為,根據各方陳述,小王的行為針對的是老陳所控制的籃球,而非老陳的人身。同時,籃球運動參賽者在防守時具有侵略性,高度緊張的氛圍會導致參賽者將全部注意力集中于運動本身,在瞬息之間作出技術動作的判斷,很難要求參賽者在防守時一定的接觸行為都經過深思熟慮,且做到合理規(guī)范。此外,社區(qū)籃球活動純屬業(yè)余性質,參賽者無論是對比賽規(guī)則的理解、對技術動作的運用,還是對風險的防范準備,都無法與職業(yè)參賽者相比,小王作為業(yè)余愛好者,對其犯規(guī)行為不宜過于苛責。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王對老陳構成的傷害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駁回了老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運動前要注意這個“免責條款”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自甘風險”規(guī)則,是侵權責任的一種免責事由,是指受害者明知所參與的文體活動具有一定風險而自愿參與,在活動中因為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如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受害者應自行承擔風險、自負其責,不能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通常包括,具有一定身體對抗性的競賽活動、冒險類活動等,如兩人掰手腕;各類具有身體對抗性的運動競技活動,如球類運動、各類極限運動等。如自愿參與上述活動,應對活動安全風險及自身運動能力、接受風險能力進行充分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