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祖厝面臨征拆,男子告上法庭
祖輩傳下來的古厝,自己曾多次改建重建,竟不是自己的?
在福建,每逢春節(jié)等特殊節(jié)日,多數同家族的親戚總會在祖厝中相聚一堂。祖厝也因此成為家族血脈傳承、文化弘揚的載體。但是,小江沒有想到,從祖輩傳承下來的古厝竟然不是自己的。
近日,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有關閩南祖厝權屬及其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歸屬的糾紛。
意外
祖輩傳承下來的古厝,竟不是自己的
原告小江的曾祖父育有兩子,長子為其祖父,次子為其叔公。其祖父與叔公等曾共同生活居住于同安區(qū)的同一套祖厝中。在1952年的土地房產普查中,祖厝被登記在叔公名下,但祖父與叔公仍繼續(xù)共同居住生活。不久之后,叔公離開家鄉(xiāng)到漳州,在當地工作生活并成家定居,后偶有返鄉(xiāng)。小江主張1962年之后叔公便與祖父商定,將祖厝交由祖父全權管理處置,歸其所有。與此相對應的,也由祖父代為贍養(yǎng)父母、祭拜祖先。
近期,因祖厝面臨征拆,小江與叔公的子女對房屋權屬及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歸屬發(fā)生糾紛。
小江訴稱,祖厝是祖父的財產,且祖厝建造60年來歷經多次重大臺風洪水、數次倒塌,是其與父親多次改建重建,客觀上現存祖厝也已不是1952年所登記的祖厝。因此,祖厝應由他來繼承。
小江叔公子女則表示,祖厝所有權人是他們父母,有祖厝的所有權證書為證。小江僅是使用人,無權主張征收補償權益歸其所有。
判決
修繕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權,駁回訴求
同安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祖厝登記在小江叔公、叔婆名下,小江叔公一家在上世紀70年代已搬遷至漳州生活,此后祖厝長期無人居住。根據案涉祖厝在征收時的狀態(tài)及多名證人共同證實,祖厝于上世紀80年代已殘破不堪,因梁椽朽爛,屋頂坍塌,部分墻體倒塌,小江保留房屋原有的由卵石混合砂漿壘砌的墻基,多次對墻體實施修繕并重建了屋頂。小江在庭審中確認,其修繕祖厝并未征得房屋權利人的同意。
同安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祖厝登記在小江叔公、叔婆名下,因此應當認定小江叔公、叔婆系案涉房屋權利人。叔公、叔婆已去世,小江的堂叔、堂姑作為其子女,有權繼承祖厝,故小江的堂叔、堂姑系祖厝繼承人。祖厝已被征收,因征收產生的補償安置利益應當由小江的堂叔、堂姑取得。小江并非祖厝權利證書記載的權利人或權利人的繼承人,也未舉示證據證明祖厝所有權已轉移至其祖父名下,雖然小江自1980年至2022年期間多次對祖厝實施修繕,但并不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故小江主張祖厝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應歸其所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可另外主張修繕祖厝的費用
本案判決后,法官以判后答疑的方式與小江進行溝通,對于小江修繕房屋付出的成本,建議其可基于無因管理另行向其堂叔、堂姑主張因修繕祖厝而產生的必要費用。
農村民事糾紛中,普遍存在處理承包耕地、宅基地、分家析產、贈與、繼承等事務時,只有年邁父母的口頭分割,沒有見證人證明,也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因上一兩代人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xù)而造成后輩對所繼承的不動產無法獲得完整權屬證明的情形,也較為常見。
為避免類似本案糾紛的產生,首先,建議在分割不動產時,應簽訂書面協議,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合同公證等。其次,如若不動產早已分割完畢,但確實無法對不動產進行變更登記,雙方可以就曾經立下的分配方案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文 楊希/漫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