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8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文 楊希/漫畫)在商鋪的租賃合同中,不少承租方為達到良好的經營效果、避免同業(yè)競爭,與出租方約定“排他性條款”,即排除或者限制出租方招租特定類型的商戶。
那么,租房簽了“排他性條款”,同業(yè)入駐就能索賠嗎?近日,同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涉及租賃合同“排他性條款”的案件。
爭議 簽了“排他性條款”,同業(yè)入駐能索賠嗎?
此前,出租方某商場與承租方肖先生簽訂了一份《商鋪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肖先生租賃商場內一商鋪用于經營品牌“剪悅”(化名),經營品類為美發(fā),租期6年。同時,補充條款約定:租賃期內,商場承諾在商場內不再引進其他與承租方同類的美發(fā)品牌。
一年后,商場又與案外人簽訂一份《商鋪租賃合同》,將商場二層的另一間商鋪出租給案外人用于經營品牌“美麗人生”(化名),經營品類為美容養(yǎng)發(fā)。美麗人生于簽訂合同當日入駐后開始營業(yè),還推出“燙染拉3選1”“單人洗剪吹造型”等團購活動。肖先生多次就引進“美麗人生”向商場提出意見,因雙方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肖先生起訴說:“商場承諾租賃期內不再引進其他與我方同類的美發(fā)品牌,但又引進‘美麗人生’。我從發(fā)現商鋪開始裝修起就多次要求解決問題,但商場未采取任何措施,商場的行為已嚴重違反雙方之間的約定。自從‘美麗人生’開始營業(yè),我的客戶明顯少了,我要商場賠償損失。”
面對起訴,被告商場則認為,“美麗人生”經營的是美容養(yǎng)發(fā),肖先生經營的是美發(fā),二者存在顯著差異,不屬同類業(yè)務,且雙方并未就此約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肖先生無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判決 違反排他性約定,商場應當賠償
法院判決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商場與肖先生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雖然商場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中載明“美麗人生”品牌經營品類為美容養(yǎng)發(fā),但其實際經營范圍包括“洗剪吹、燙染拉、洗吹造型”等美發(fā)品類,與肖先生經營的美發(fā)品牌同品類,故商場違反了雙方之間的排他性約定。本案中,承租人租賃案涉商鋪的合同目的是經營美發(fā)品牌,為此與出租人在合同中專門約定出租人不得在案涉商業(yè)地塊再引進同類的美發(fā)品牌。
因此,出租人將案涉商業(yè)地塊中的店鋪出租給他人用于經營美發(fā)品牌構成違約。即使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方仍然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于美發(fā)行業(yè)本身受各項因素的影響較大,如節(jié)假日、宣傳力度、優(yōu)惠活動、固定客源等,營業(yè)額存在不具確定性的波動,無法直接認定肖先生的營業(yè)損失。法院結合案涉租金標準、肖先生提供的營收數據等,酌定自“美麗人生”開業(yè)后,商場按每月3500元的標準向肖先生賠償營業(yè)損失。
法官說法
違約方要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違約,守約方應當如何主張權利,違約方要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分析說,首先,有約定從約定。在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根據當事人之間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如果合同未對違約責任的承擔作出具體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應采用“完全”賠償原則,即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遭受的全部損失,應當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全部損失不僅包括守約方遭受的全部已發(fā)生的實際損失,還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合同履行后守約方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法官還說,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的義務是完整交付租賃物,而“完整”不只是簡單交付出租的房屋,也包括合同項下的其他附隨義務。本案中,案涉合同未就出租人引進同品類商家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約定,故應當按照承租人實際經營利潤因此減少的數額來認定。因實際經營利潤難認定,肖先生亦未舉證說明其訴求損失的計算依據,故人民法院結合審理情況酌情對經營損失作出認定。
法官提醒,為提前防范風險,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寫明合同目的,同時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或發(fā)生的情況變化,要有相關合同變更及解除的情形約定,特別注意寫明違約的后果及責任的承擔,避免因損失難查清或舉證不能而產生更大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