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學者在觀摩工作人員運用智慧法院系統(tǒng)進行立案。蘇州中院供圖
“法官辦案會不會被機器辦案取代?辦案是要跟著機器轉,還是以人為中心?”“通過機器的分析,會不會對傳統(tǒng)的審判模式帶來挑戰(zhàn)?如何讓當事人接受?”
剛介紹完“智慧法院”系統(tǒng),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清宇就收到了法學家們一連串的疑問。
和徐清宇一樣,江蘇、上海和貴州不少地方的法檢一把手近日迎來了一場“小考”,“出題人”是長期關注司法改革的14位法學專家。
6月1日到4日,中央政法委首次組織專家學者走進司改一線,考察地方經驗。在4天左右的時間里,圍繞司法責任制、員額制改革、信息化建設等問題,專家們總共提出了近200個問題。
在考察地之一的上海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本才聽完專家們的發(fā)言,忍不住拋出“橄欖枝”,希望專家們能盡快再來上海研討,“會診”上海檢察機關下一步的改革問題。
中央政法委負責此次活動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組織專家學者到司改一線考察,這在此前從來沒有過,希望專家們深入了解本輪司改的進展和成效,更好地將理論研究和司改實踐結合起來。”
司法責任制
需明確“命名檢察官”權力清單
上海浦東新區(qū)檢察院檢察官施凈嵐最近有些忙碌。
今年3月28日,通過統(tǒng)一選拔,她成為該院全國首批命名檢察官辦公室的4名命名檢察官之一。
在檢察院工作了20多年的施凈嵐,先后辦理過復旦大學林森浩投毒案、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長陶校興受賄案等案件。
擔任命名檢察官,成了她職業(yè)生涯的一次新挑戰(zhàn)。
按照上海市檢察院的設計,命名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辦理專業(yè)化類案和疑難復雜案件,更重要的是,可以在檢察長的授權下,獨立行使辦案決定權,獨立承擔辦案責任。
說起設立命名檢察官的初衷,上海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本才說,“為什么搞命名檢察官,最初的考慮是為了解決改革之后,大家體會比較深的‘授權不行權’的問題,有些檢察官沒權的時候想要自己做主,但真正下放了權力,又不敢做主,主體責任不夠明確。”
和一般主任檢察官相比,命名檢察官的“配置”更高,比如主任檢察官團隊配備3個人,命名檢察官可以配備4到5個人。
不過,放權之后,法官和檢察官能否獨立行使好權力,又成為一個新的課題。
“命名檢察官辦公室是一個值得探討,非常有推廣價值的改革措施”,參與考察的中國人民大學刑訴法教授陳衛(wèi)東在肯定的同時也表示,在這種模式下要特別注意,“命名檢察官的設置會不會成為過去科長、處長的翻版?改革中一定不能忘記考慮檢察官行使權力的邊界。”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曾在檢察院任職,他對上海檢察院的探索表示支持。他認為,設立一個辦公室,以業(yè)務能力強的檢察官名字命名,對內可以增強命名檢察官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對外也可以擴大檢察官的影響。不過,也要進一步明確命名檢察官的權力清單。
在放權的同時,命名檢察官的責任追究當然也比一般檢察官更加嚴格,“如果我的辦公室承辦的案件出現差錯,我需要承擔責任。司法責任制的精髓在于,權力到位,責任才能到位。”施凈嵐說。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季衛(wèi)東告訴記者,要建立追責機制,有兩點非常重要,一是審判主體要獨立,否則責任不清晰,問責問不下去;第二是行為標準要明確,據此才能判斷哪里出了問題。
為了確定這個“行為標準”,不少法院、檢察院都進行了探索。據蘇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閔正兵介紹,蘇州市檢察院公訴部門將常用法律文書中的119種文書審批權限下放給員額檢察官,偵查監(jiān)督部門將52項法律文書審批權下放。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經法院審理作出了無罪判決,是否對檢察官的績效考核有影響?”季衛(wèi)東就此提問。
閔正兵說,如果某一案件出現判決無罪或者案件事實發(fā)生重大改變,該案就會進入監(jiān)督評查范圍,經過復查認為承辦檢察官有責任,會予以追責;如果是因證據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則不會追責。
貴陽市花溪區(qū)法院院長吳莎在介紹司改情況時,也提到了追責和考核的問題。數據顯示,兩年來該法院共有174人次因為審判程序、辦案不規(guī)范等問題被提醒或誡勉談話。
吳莎坦陳,作為第一批改革試點法院,最初擔心的是“如何定性錯案”。“法官也最關心這個問題,為此,我們建立了考核機制,不管是瑕疵,還是結果錯誤,內部考核先有一個初步意見,然后再上審判委員會和司改例會討論。”對于法官的過錯,則直接與晉級晉職和薪酬保障掛鉤。
在談追責和考核的同時,也有聲音呼吁,要建立良性的評價機制。記者了解到,如何建立科學的考核和追責指標,也是司法改革下一步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員額制改革
“辦案”概念存爭議 學者建議明確
在貴州考察的2天里,貴州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溫杰全程參與了和專家學者的座談,并在紙上記錄了46個專家提問。
溫杰告訴記者:“專家們提出的問題很多是我們在試點中遇到的瓶頸問題,比如法官、檢察官辦案團隊用哪種模式組建更好;法官檢察官入額和院領導辦案的問題等。很多問題給了我們啟示,下一步要結合中央要求、實際情況進行研究。”
本輪司法改革中四大任務之一是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通過遴選,一部分法官進入員額,在一線從事辦案工作;其他在法院工作,而不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則成為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
在上海,市高院院長崔亞東表示,法官員額制改革不是減少辦案法官人數,而是對法官和輔助人員的結構進行調整。改革前,上海法院法官人數占到法院總人數的56%,確定33%的員額比例后,有700多名法官不能進入員額辦案,“但是原來56%的法官并不都在辦案一線,有的在后勤部門,有的在行政崗位,實際上在辦案一線的也就30%多。”
數據顯示,2015年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辦案187件,到2016年,人均辦案量達到228.39件。
和不少人印象中法官人數減少、案件壓力越來越大不同,崔亞東說,下一步司改中還將繼續(xù)優(yōu)化人員結構,員額法官可以從33%減少至30%,相應的司法輔助人員增至60%,實現一名法官配兩名司法輔助人員。
貴州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承志從2014年開始抓該院的司改工作,面對專家們討論“入額后辦案”的問題,楊承志說,法檢兩院確實存在很大差異,法院對于何為“辦案”十分清晰,但檢察院對什么叫“辦案”爭議很大,“入額的檢察長、副檢察長都要辦案,檢察機關的定位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有事項監(jiān)督和案件之分,比如事項監(jiān)督包括刑事執(zhí)行檢察,要對看守所和監(jiān)獄的日常工作進行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屬于辦案嗎?對于‘辦案’我們也在探討,確定領導辦案的范圍。”
對于“辦案”概念的爭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也認為,隨著改革深入,這一概念應該進一步明確,“有一些問題,學者內部也有分歧,我們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但不代表權威結論,覺得有道理可以借鑒參考。”
信息化建設
“信息化手段一定是輔助,代替不了法官”
上海市高院去年做過一個“一名法官一年究竟能辦多少案件”的課題,通過對2000名法官辦案用時和案件復雜程度的跟蹤調研,最后得出結果,一名法官在不加班加點的情況下,最多可以辦133起案件。
但公開數據顯示,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達71.49萬件,跟2015年相比增長了近10萬。
一面是法官的實際辦案能力,另一面是立案登記制改革后不斷上漲的案件量,要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除了增加司法輔助人員分擔法官的事務性工作,不少法院都瞄準了信息技術和大數據。
已經投入使用的“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大數據綜合信息系統(tǒng)”包括6大應用系統(tǒng)133個應用軟件,涵蓋了整個審判流程,只需要在信息系統(tǒng)上輕輕一點,就可以看到受案以后掃描進去的證據材料。更為重要的是,信息平臺能實現類案推送,把全國所有的法律文書收集起來,同樣一個案件,上海怎么判,其他省市怎么判,一目了然。
在蘇州,這一系統(tǒng)被統(tǒng)稱為“智慧法院”。通過“全景語音合議庭系統(tǒng)”,法官每說一句話,系統(tǒng)就會在電腦上自動生成文字,庭審時間由此平均縮短20%到30%。
系統(tǒng)還可以存儲與案件相關的所有證據,只要法官“一聲令下”,相關證據材料就會被“喚醒”,自動顯示在電子屏上。借助庭審語音識別轉寫項目,電子卷宗也可以隨案同步生成。
現場聽完蘇州中院院長徐清宇的介紹,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lián)尩搅颂釂枡C會:“每一起案件如果從證據材料開始就制作電子卷宗,成本怎么樣?”
徐清宇回答說:“服務全部外包,由上海一家公司負責人工掃描,價格是1毛8一張。”
“法庭質證有時候是需要原件的,這個怎么處理?”
“尊重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如果提出異議要看原件,我們就去翻原件。”
緊接著王亞新之后,陳衛(wèi)東的發(fā)言暗含擔憂,庭審強調法官、檢察官的能動性和親歷性,如果機器從中發(fā)揮了太大作用,辦案人員會不會被牽著走?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的提問則更直接:“借助機器分析出來的結果,如何讓當事人接受?”
徐清宇同意陳衛(wèi)東的觀點,“我們也反感機器人審判,法官審理過程中要根據個人社會經驗和對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決,我們一開始就是問題導向,現在的改革要求辦案人數越來越少,但是案件越來越多,怎樣剝離一些非審判事務性工作,讓法官專注于審和判,是一個考慮。”
對此,崔亞東解釋說,上海把信息化手段引入到審判中,定位是智能輔助,一定是輔助,作用是把一些瑕疵挑出來,但最后的落點是輔助,不能讓機器來決定。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