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國家刑事賠償被駁回
在控告的同時,周新生還將香河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返回財物,賠償經濟損失。
1999年,香河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周新生說,讓他沒想到的是,香河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證據稱,1997年6月15日,即他被勞教所外執(zhí)行期間,他又被刑事立案偵查了。
香河縣公安局作出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稱:1994至1995年間,周新生利用從孫廣標、黃某二人處購得的有關海關罰沒、工商罰沒的假印章及其他與車輛上牌入籍有關的假印章、假文書,先后為董彬等人提供的33輛無手續(xù)進口轎車上牌入籍,由非法轉為合法,周新生從中獲贓款165萬元。
多份法律文書顯示,從1999年至2010年這11年間,周新生訴香河縣公安局案歷經河北三級法院多次審理,最終敗訴。法院認為,扣押周新生涉案財物的行為是公安機關采取的刑事偵查措施,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周新生的訴求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013年,他向香河縣公安局提出國家刑事賠償申請,不過該局以“偵查尚未終結,賠償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為由,決定不予賠償。他向廊坊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得到同樣答復。
同年12月,他還向廊坊中院提出申請,但該院賠償委員會作出了駁回的決定書,稱公安機關出具證據證明周新生案尚在偵查過程中,應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申請國家賠償。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所稱的證據是香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于2013年11月28日所作的一份說明,上面寫道:“周新生涉嫌投機倒把案,由于該案案情復雜,現(xiàn)仍在偵查中。”
專家:19年未走完刑偵程序,明顯違法
2016年1月7日,最高檢、最高法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辦案機關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的,且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權。
據此,周新生于今年3月再次向香河縣公安局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6月17日,香河縣公安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稱該局扣押相關物品、車輛及現(xiàn)金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刑事立案偵查行為,采取勞動教養(yǎng)以及重新立案偵查、填寫拘留證的做法,并未改變先前刑事立案偵查行為的性質,辦案單位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未停止對該案的偵查工作。因此其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
“這份決定書是由局里法制部門作出的。周新生以前走信訪途徑找過我,現(xiàn)在他在走訴訟程序了。”香河縣公安局一有關負責人說。
此后,周新生向廊坊市公安局申請復議。9月2日,廊坊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同樣認為其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不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香河縣公安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香河縣公安局還表示,周新生目前仍是犯罪嫌疑人。
這讓周新生感到不解:“我若是嫌疑人,警方為何不將我刑拘,也不對我網上追逃?”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洪濤認為,“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意在解決“疑罪從掛”案件被害人的國家賠償權利問題。司法實務中,有的司法機關對案件一掛十幾年,既不作結論,也不進行實質性的辦理工作,侵害公民權利,實質上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案就是這類案件的典型。
倪洪濤還表示,一起刑事案件,沒有特殊情況又未經法定機關批準,長達19年未走完刑事偵查程序,顯然違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也認為,根據相關文書,可以看出周新生案的事實比較清楚,而且被立案偵查后,周新生也沒有逃跑、逃避偵查的跡象,涉案財物也都被扣押著,公安機關就沒有理由將案件拖延至今,遲遲不處理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來源:http://news.youth.cn/sh/201611/t20161115_884578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