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辯護人向法庭提交材料,證明李樹才在職期間為廟城鎮(zhèn)、琉璃廟鎮(zhèn)地區(qū)創(chuàng)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李樹才貪污130萬元不合常理。同時申請調取李樹才的工作筆記本,擬確定李樹才在案發(fā)當日是否在廟城鎮(zhèn)政府辦公樓工作。
在法庭上,李樹才的辯護人向法庭申請楊某等3名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法庭經核實三證人的證言后認為,證人證言前后對案件細節(jié)表述雖然有不一致之處,但結合本案書證,能夠認定李樹才利用對聚源地公司財務審批的職權,將350萬元以企業(yè)發(fā)展資金的名義轉入億鑫磚廠,并通過楊某等人將該款取現。
楊某和喬某多次證言均證明,其二人將涉案的130萬元現金交給李樹才,李樹才在億鑫磚廠出具的收據上的簽字亦表明李樹才對該款已實際支付給億鑫磚廠,且聚源地公司已收據入賬的事實具有明確認知。
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李樹才將130萬元公款侵吞的案件事實,故法院對該申請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構成貪污罪一審被判12年
法院審理認為,在案證人楊某等人的證言均證明,楊某和出納喬某將130萬元現金取走并送至李樹才的辦公室,且兩人對錢款的重量、包裝特征、錢款放置位置等細節(jié)均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樹才侵吞130萬元的事實。對于該款去向,系李樹才對涉案贓款的處分行為,并不影響李樹才貪污罪的構成。法院因此未采納辯護人的意見。
法院認為,李樹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最終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樹才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5元;并責令李樹才退賠130萬元,發(fā)還北京聚源地工業(yè)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
(來源: 法制晚報
原文標題:北京原懷柔園林綠化局長貪污130萬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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