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出臺灣民眾黨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其在民意代表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新臺幣11萬多元,自2024年7月26日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2025年12月16日二審大逆轉改判貪污罪無罪。臺灣“高等檢察署”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5日下午正式遞狀向臺灣“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也讓高虹安涉貪案未來有三種發(fā)展可能。

但因更審通常需要至少1年到2年或甚至更久的時間,因此應不至于影響高虹安競選連任,只是若高虹安案件進入更審程序,其若順利連任,第2任期能否做完則將存有變數。
高虹安被控2020年民代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認定高虹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2罪,從重依職務詐欺貪污罪,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案經高虹安上訴后,二審高院改判高貪污罪無罪,僅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檢署”在“高院”改判后第一時間就表示將研議上訴,果然在歷經上訴期限20天的最后一日,“高院”在5日下午壓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高檢署”認為,高虹安涉貪案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違背法令,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隨著“高檢署”上訴三審后,未來高虹安涉貪案將有三種可能結果。
第一種結果比較單純,也是對高虹安最有利的狀況,就是“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則其案件將終結審理,全案確定。
第二種結果是“最高法院”發(fā)回“高院”更審,高院最后仍判決貪污罪無罪,“高檢署”雖依法可再提出上訴,但就會進入猶如現狀般的法律程序循環(huán),不但曠日廢時,也不影響高虹安的市長任期或爭取連任權利。
第三種結果則是對高虹安最不利的狀況,就是“最高法院”發(fā)回高院更審后,“高院”再次改判高虹安貪污罪有罪,不管刑期如何,高就算連任成功也得再次面臨被停職的處分。(來源:海峽導報綜合報道 中評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