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采礦:方興未艾下需完善法律
作者:趙志遠 楊詩瑞
【環(huán)球網軍事-航空12月26日報道】近日,據俄羅斯媒體報道,俄羅斯將在2018年向聯合國提交關于開采小行星和月球資源國際立法的修正案草案,提議聯合國禁止商業(yè)開采外層空間礦產。俄外交部法律司二秘奧莉加•沃倫斯卡婭表示,“該執(zhí)行協議是基于《外空條約》的基本原則,涉及平等進入外層空間,不可歧視,不攫取空間資源。”那么,俄羅斯為什么要提議禁止在外層空間進行商業(yè)采礦呢?
儲量豐富的太空礦藏
隨著世界人口迅速增長、資源消耗不斷增加,而地球資源和能源的儲量有限,人類將會面臨供需不平衡的窘迫局面。太空資源近乎取之不竭,用之不盡,其開發(fā)和利用越來越重要,逐漸成為國際競爭的新領域。
太空蘊藏有豐富的環(huán)境、能源和礦產等資源。在最近的天體月球上,鉀、鋁、鐵、硅、鎳、鈉、鉻、鎂等金屬礦產資源的儲量遠超地球,月壤中富含的氦-3元素,是一種高效安全的核聚變發(fā)電燃料,其儲量高達100~500萬噸,可滿足人類社會近萬年的能源需求。
另外,太空中很多行星蘊藏大量礦產資源,有些小行星本身就由大量的金屬元素組成。截至2015年6月,人類已經發(fā)現了12745顆直徑為1米至32公里不等的近地小行星,其中約981顆直徑大于1公里的小行星曾靠近過地球。
值得一提的是,據天文學家估算,小行星241Germania上存在價值達95.8萬億美元的礦產,幾乎與整個世界的GDP相當,但受人類科技、經濟等因素制約,可供開發(fā)利用的行星數量十分有限。
依靠人類現有的航天技術,未來一段時間可以開發(fā)利用的太空資源主要是月球、火星和近地小行星。目前,人類已具備向近地行星發(fā)射探測器的能力,2013年我國“嫦娥三號”順利著陸月球,2014年歐空局“菲萊”成功著陸丘留莫夫-格拉西緬科彗星,標志著探測器在天體上安全著陸的技術逐漸成熟。隨著太空鉆井技術、太空采樣技術等太空資源勘查技術和采礦機械研發(fā)水平的提高,太空天體資源開發(fā)在技術上逐漸可行。
太空采礦 方興未艾
1957年10月4日,蘇聯將人類第一顆衛(wèi)星送入太空之后,考慮到各國的探索開發(fā)活動會對太空環(huán)境造成不利影響,為實現太空資源可持續(xù)利用和環(huán)境保護,1958年12月,聯合國大會設立了由18個成員組成的“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特設委員會”,其任務是記錄聯合國在太空活動領域的作用,并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
1966年,美蘇兩國分別向聯合國大會提出訂立《外空條約》的建議,并于1967年10月生效并開放簽字。截至2017年,條約簽約方已有100多個國家?!锻饪諚l約》確立了太空活動必須遵守的十大原則,包括各國開展的空間活動必須是為全人類謀利益,各國不得依據先占等原則占有其已經發(fā)現的天體資源,各國對于其實施的太空活動應承擔相應的國家責任等。
經過10多年的平靜期,1992年美國再次發(fā)射了幾顆火星探測器,其“火星探路者號”和“奧德賽號”探測器成功著陸火星。日本、歐盟也先后加入到探測火星的行列中。2005年1月,美國、歐空局聯合研制的惠更斯號探測器成功著陸土衛(wèi)六,人類探測太空的熱情和技術力量達到新的頂峰。
太空資源的開發(fā)將會帶來不可預估的實際利益,為搶占先機,各國開始制定有利于外層空間天體資源開發(fā)利用的政策和法律,例如美國的《國家航空航天法》、日本的《國家宇宙開發(fā)事業(yè)團法》、法國的《空間活動法》、俄羅斯的《俄羅斯聯邦空間活動法》、2007年歐洲航天政策決議等。這些政策和法律的出臺,為太空資源開發(fā)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條件。
有科學家預測,未來10~20年,月球采礦業(yè)將熱火朝天地開展。月球是一個優(yōu)良的天體礦區(qū),沒有大氣,沒有明顯的構造活動,其開采無需像地球上那樣進行大規(guī)模掘進。月球的引力場對天體開采計劃也非常有利,地球上開采礦物的設備只需簡單改造即可滿足月球采礦要求。
采礦將實現 法律未健全
2015年11月,美國公布了《美國商業(yè)太空發(fā)射競爭法案》。該法案的最大亮點是取消對太空創(chuàng)業(yè)公司的限制,以及賦予太空采礦的合法性。雖然,這一活動面臨耗資大、風險高等難題,但不少企業(yè)已躍躍欲試。
美國深空工業(yè)公司、行星資源公司、月球快遞公司與比格羅航天公司等,在太空資源開采方面已擁有關鍵技術能力、明確實施計劃與初步實踐。前兩家公司專注小行星采礦,后兩家致力于月球自然資源開采。
太空采礦距離現實越來越近,《外空條約》規(guī)定,太空“屬于全人類”,禁止締約國殖民太空天體或在太空天體上開展軍事活動,但沒有對如何開發(fā)月球及其他天體資源作出具體規(guī)定。俄羅斯、巴西、比利時等國家認為,商業(yè)性的太空資源開采違背《外空條約》,條約雖然沒有明確禁止采礦,但其中有一條關鍵條款,即禁止“國家占有”外星天體。
幾十年來,受制于各方利益平衡等因素,國際社會始終沒有出臺有效的太空天體資源開發(fā)法律。世界各國的太空開發(fā)活動受國家利益驅動,為確保利益能夠獲得合法保障,構建專門針對外層空間天體資源開發(fā)、分配和管理的法律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此次,俄羅斯提議對《外空條約》的補充,“禁止各國在外層空間攫取礦產”的執(zhí)行協議將起到推動作用。制定一套符合時代發(fā)展潮流且行之有效的專門法律機制,有利于解決有關天體資源開發(fā)的各種問題和糾紛,有利于達成安全、合理、和平,有序地開發(fā)天體資源的目的。
(原標題:太空采礦:儲量豐富,方興未艾下太空采礦)
來源:http://mil.huanqiu.com/aerospace/2017-12/1147664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