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30日訊 據(jù)福州日報報道 日前,閩侯一奶茶店經(jīng)過案外人授權使用“某某古茗”字樣的注冊商標,但其未按照注冊樣式規(guī)范使用,而是將“古茗”文字放大,將其他文字縮小,“古茗”文字被突出。該行為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屬于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
杭州某公司系“古茗”文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福州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使用時間、侵權的主觀情節(jié)以及商標專有權人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該奶茶店就其侵權行為賠償杭州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15000元。
本案宣判后,該奶茶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黃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