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xiāng)都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也是老百姓關注的話題。《條例》規(guī)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農村地區(qū)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垃圾分類與績效評先等掛鉤
為了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條例》將這項工作與績效、評先、征信等相掛鉤。
《條例》要求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結果納入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指標。
對我市開展的文明單位、文明社區(qū)、文明校園、文明村鎮(zhèn)、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以及衛(wèi)生單位、衛(wèi)生社區(qū)(村)等衛(wèi)生創(chuàng)建活動,《條例》規(guī)定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單位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對嚴重影響垃圾分類行為加重處罰標準
《條例》的法律責任一章采納了審議中委員們對嚴重影響垃圾分類行為要加重處罰的建議,混運已分類垃圾等行為將受重罰。
《條例》指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企業(yè)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guī)定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或者生活垃圾轉運設備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guī)定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條例》還規(guī)定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yè)的法律責任:未按規(guī)定時間或要求接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