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國富律師事務所的羅道律律師認為,紅酒不屬于《價格法》的調節(jié)范圍,它的價格由市場自行調節(jié),“劣酒貴賣”沒有違法。但該咖吧并沒有提前告知消費者酒水價格,菜單上也沒有酒水價格,刷卡后也沒有提供消費物品票據(jù),至少屬消費欺詐。
羅律師分析,如果是“酒托”,一般都和店家是串通一氣的。所以,策劃預謀這起事件的“老板”才應被追究最大責任?!熬仆小睂儆凇扒芭_”,他們的行為是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而作為“后臺”的大老板,若欺騙金額達到一定數(shù)目,他的行為就能構成詐騙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任先生是四川人,父母也在福州。他六十多歲的老父親做綠化工人,一個月大約有四千元的收入。父親沒什么文化,把工資卡交給任先生保管。這一萬六千多元幾乎是他半年的積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