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銷售農藥殘留超標水果,晉江池店一家水果商行被罰66000元。
今年以來,晉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辦案單位)兩次收到晉江市池店鎮(zhèn)某水果商行銷售的進口蕉抽檢不合格線索。線索稱閩侯縣某水果店和安溪縣某水果店經營的進口蕉經抽樣檢驗,農藥殘留不符合有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進口蕉分別是晉江市池店鎮(zhèn)某水果商行(以下簡稱當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和2024年1月16日通過杭州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給被抽檢單位的。涉案貨值金額4500元,違法所得4500元。
當事人自述抽檢不合格的進口蕉系通過上海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韓某從該公司購進,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物流公司開具的送貨清單,但無法提供進貨憑證。辦案單位發(fā)函至上海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請求協(xié)助調查,經過調查,上海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向當事人銷售過涉案香蕉,未向當事人提供過銷售憑證、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入境檢驗檢疫證明和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韓某亦非該公司員工。當事人亦未將上述兩批次進口蕉錄入“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
辦案單位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未按規(guī)定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辦案單位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66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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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監(jiān)管人員介紹,食品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實現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也是確保食品安全的全鏈條監(jiān)管的重要保障。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也有規(guī)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規(guī)定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查驗確認追溯憑證,視為履行了相應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義務。
食品安全法還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或者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查驗確認追溯憑證,是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融媒體記者 陳云青)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