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謝謝你,原本覺得這筆錢沒指望了,能拿回38萬元,我很滿意了。”日前,蘇甲(化名,下同)給南安市人民法院送來一面錦旗。蘇甲幾年前出借了40萬元,后來對方因病去世,對方妻兒為逃避債務惡意賣方轉移財產,好在債權人有“撤銷權”可撤銷房產合同,在法院的幫助下追回房產,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
案情:丈夫欠債40萬元后去世 妻兒出售所繼承的房產
幾年前,家住南安的蘇乙向蘇甲陸續(xù)借款總計40萬元,并出具借條交蘇甲收執(zhí)。借款后,蘇乙未能償還,并于2017年7月因病死亡。蘇甲向其家人幾次追討未果,于2019年10月起訴至南安法院,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蘇乙的妻子、兒子及母親應在繼承蘇乙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蘇甲借款40萬元及利息。2021年6月判決生效后,蘇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案件受理后,執(zhí)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tǒng)及線下調查,查明蘇乙夫妻原有一套商品房,在蘇乙去世后,其妻兒繼承了蘇乙的份額,并于2019年12月將該房產出售給陳某。除此之外,未發(fā)現蘇乙有其他遺產,也未發(fā)現蘇乙妻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
轉折:房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 法院判決撤銷售房合同
其間,蘇甲發(fā)現蘇乙妻兒雖仍居住在該商品房處,但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轉讓了該商品房,極有可能是為了逃避債務、規(guī)避執(zhí)行的虛假買賣。蘇甲將此情況報告給了執(zhí)行法官,法官向蘇甲釋明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此后蘇甲向法院提起了債權人撤銷權訴訟。
后經查驗,蘇乙妻兒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對蘇甲的債權造成實質損害,判決撤銷蘇乙妻兒與陳某訂立的買賣合同,陳某應將上述房產變更至蘇乙妻兒名下。依據該判決,法院依法查封并拍賣了該商品房,蘇甲最終分得30萬余元以及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支付的律師費、評估費1.3萬元。領到款項后,蘇甲多次致電表示感謝,表示雖然沒能全部執(zhí)行到位,但對此結果已經非常滿意。
法官說法
被執(zhí)行人惡意轉移財產 債權人可行使權力追回
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被執(zhí)行人惡意轉移財產、規(guī)避執(zhí)行的情況并不少見。對此,債權人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讓被轉移的財產又回到被執(zhí)行人名下,這樣法院可繼續(xù)對這些財產進行執(zhí)行。
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二是債務人實施了無償處分或不合理價格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三是債務人實施的財產處分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四是未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此外,如果轉移財產的行為發(fā)生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后,還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上述都是對被執(zhí)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事后補救”措施,如果能在被執(zhí)行人轉移財產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提前控制住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融媒體記者 陳玲紅 通訊員 李曉琳 王琳)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