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3日訊 據(jù)泉州網(wǎng)報道 課間兩名小學生在教室內嬉鬧,顏某從后面抱住蔡某,致蔡某傾倒磕斷兩顆門牙,誰來承擔責任?經(jīng)晉江法院判決,顏某、學校及蔡某本人分別對所受損失承擔50%、25%、25%的賠償責任。6月1日,福建高院公布十起“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晉江此案入選。
案情
學生課間教室內嬉鬧 發(fā)生事故磕斷了門牙
原告蔡某和被告顏某是同班同學,2019年秋季就讀于晉江陳埭某小學四年級。當年11月11日上午,第二節(jié)課后的課間,蔡某與顏某在班級教室內嬉鬧,上課預備鈴響,蔡某兩只手撐在兩個桌子上面,顏某從后面抱住他,導致蔡某身體失去平衡往前傾倒,嘴巴磕碰到課桌,折斷兩顆門牙。
事故發(fā)生時,學校沒有老師在場。蔡某父母發(fā)現(xiàn)后,多次帶孩子到口腔門診治療,并為此支付相應的醫(yī)療費、交通費。因對賠償事宜未能協(xié)商解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顏某及其父母、學校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及種植牙費用等各項損失合計62016.5元。
裁判
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 三方應分別承擔責任
晉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蔡某和被告顏某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顏某從身后抱住蔡某,致人身體傾倒磕斷門牙,具有相當?shù)倪^錯。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課間嬉鬧、手撐課桌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應有一定認知,其未能謹慎約束自身行為,對事故發(fā)生具有較小過錯。蔡某與顏某課間活動時嬉鬧乃至原告受傷,事故發(fā)生過程中學校并無老師、職工在場維持秩序并予以制止,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較小過錯。
綜合案件事實考慮各方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顏某、學校及原告本人分別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50%、25%、25%的賠償責任。顏某應賠償原告40824元×50%=20412元,其侵權賠償責任由其父母替代承擔;當事學校應賠償原告40824元×25%=10206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駁回。本案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說法
學生在校期間 學校負一定管理責任
法官介紹,因未成年學生之間嬉戲、玩耍、打鬧,而導致學生身體受傷的事故在中小學校園內時有發(fā)生。一旦發(fā)生此類事故,如何認定學校的責任,是司法實踐中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在本案中,蔡某與顏某打鬧時,僅僅是響了預備鈴,上課鈴仍未響起,故發(fā)生本案事故時,仍屬于課間時間。學校據(jù)此抗辯認為學校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事實上,學校對于在校學生除了教育、宣傳安全知識職責外,還具有管理職責。在校學生發(fā)生意外傷害時,學校亦負有及時救助義務。特別是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無論是上課時間,還是課間休息時間,只要是經(jīng)學校允許的在校期間,校方都應對學生負有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原、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本案事故危險具有一定的認知,對本案的發(fā)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但不能完全免除學校的責任。 (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