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9日訊 據(jù)泉州網(wǎng)報道,德化法院近期剛剛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法院認定小黃婚內(nèi)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丈夫不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是怎么回事呢?
小黃和小孫原系夫妻,現(xiàn)已離婚。離婚前,小黃于2013年、2014年分兩次向債權人小李借款79500元,出具兩份借條,并在上面簽名蓋了手印。還款時間到了,小李數(shù)次向小黃討還借款不成,便向德化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小黃和小孫共同償還這兩筆債務。
庭審時,小孫稱之前家里日常生活開銷一直是自己負擔的,這筆借款沒有用于生活日常開銷,更沒有用于撫養(yǎng)孩子,且對于這筆債務自己也一直被蒙在鼓里,這些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自己不應該償還。小黃也承認小孫的說法,提出自己愿意一個人償還這些債務。原告小李亦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這些借款一定用于小黃夫妻倆的共同生活。
近日,法院一審審結此案。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共債共簽”
法官介紹,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以“共債共簽”為原則,在債權人未舉證款項用于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經(jīng)營或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情況下,應以認定個人債務為原則,以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為例外。(記者黃墩良)
■律師說法 債權人需要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麒順律師所律師林清毅說,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是十多年來合同法與婚姻法實務領域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在配偶借債時并不知情,夫妻離異后還要替前夫(妻)還債的案例。在2018年前的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上,偏向于站在債權人一方,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從根本上扭轉了證明責任的分配對象,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原則上,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分配規(guī)則,將“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賦予了債權人一方,而不再倒置于債務人一方,同時也保留了證明責任倒置的例外情形。該解釋的出臺,既防止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又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依法保護了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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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妻子兩次私下舉債 丈夫被判不用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