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2月16日訊 (海峽導報駐福州記者 林芹)近日,《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
在規(guī)范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方面,該草案擬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者做好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從事動物飼養(yǎng)、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科研、診療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運輸、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和染疫、病害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處理或者棄置有關動物、動物產品”,作為草案建議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