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1日訊(海峽導報駐福州記者 楊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今日起正式實施,導報記者從福建高院昨日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受害人遭遇家暴或面臨家暴威脅時,不需要提起訴訟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受害人的親屬、公安機關、婦聯(lián)等機構也可以代為申請。
據福建高院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逐步形成了符合國情省情、具有地域特色、可資借鑒推廣的反家暴審判經驗,尤其是莆田法院的反家暴聯(lián)動機制試點工作被譽為反家暴“莆田經驗”,并向全國法院推廣。
為維護家庭和諧及社會穩(wěn)定,我省法院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家暴案件優(yōu)先立案、妥善轉處。福建高院還成立反家暴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全省法院反家暴工作2015-2017年的行動計劃》。目前,我省將反家暴聯(lián)動機制試點法院增加至13家,獨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強制帶離、緊急安置制度以及將精神暴力納入家庭暴力概念范疇等不少試點成果都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所吸納。
導報記者獲悉,我省4家基層法院早在2008年開展反家暴試點時就開出了人身保護令。但當時人身保護令的局限性在于其依附于民事訴訟,“民不訴,官不究”。直到2013年,莆田城廂留守女童長期遭伯父毆打,同時面臨性侵害的危險,為了盡快將女童和施暴者隔離,法院12小時內發(fā)布了全國第一份保護留守兒童的人身保護令,這也是第一份獨立于訴訟的人身保護令。
此外,福建高院負責人還指出,反家暴法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明確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工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fā)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依照反家暴法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