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江法院審結一起因無償代駕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引發(fā)社會關注。
據了解,韓先生通過社交軟件結識張女士。去年1月底,兩人初次見面聚餐后,韓先生因飲酒無法駕車,張女士主動提出無償代駕送其回家。行駛途中,張女士操作不當,車輛撞上路邊巨石,車頭嚴重受損,維修費高達數(shù)萬元。雙方就賠償協(xié)商未果,韓先生將張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無償幫工關系中的責任承擔。張女士作為實際駕駛人,未盡審慎駕駛義務導致事故,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韓先生明知張女士取得駕照不足半年、駕駛經驗不足,仍將高性能車輛交由其駕駛,對損害后果存在過失。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受益情況及公平原則,法院判決張女士承擔80%賠償責任,韓先生自擔20%損失。
主審法官表示,幫工行為體現(xiàn)互助美德,但幫工關系并非“免責擋箭牌”。幫工人提供幫助時,應評估自身能力,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被幫工人也需審慎選擇幫工人,合理預判潛在風險。公眾應摒棄“無償即免責”的錯誤觀念,助人時恪守安全底線,實現(xiàn)善意與責任的平衡。(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趙景 黃麗珠)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