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臨近,不少學生選擇勤工助學,如果遇到欠薪、少薪等情況怎么辦?日前,鼓樓法院審結了此類勞務合同糾紛案。
2022年暑期,黃某、邱某、陳某到鼓樓區(qū)一家餐飲店打工。上班前,黃某等三人均告知餐飲店經營者他們是暑期工,并協(xié)商好離職時間。但工作結束后,餐飲店未向三人支付工資。黃某等三人多次向餐飲店經營者確定支付工資的時間,對方屢次推脫敷衍。在協(xié)調無果的情況下,黃某等三人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黃某等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卡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黃某、邱某、陳某于2022年7月至8月受鼓樓區(qū)這家餐飲店雇傭,雙方口頭約定每天工作10小時,每小時12元,三人考勤天數(shù)不等,法院認定三人與餐飲店之間形成事實勞務合同關系,依法判令該餐飲店按實際出勤天數(shù)和約定的勞務費標準向三人支付勞務工資。
法官提醒,在校生簽不了勞動合同,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以便在糾紛發(fā)生時為維權提供依據。合同內容應對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小時薪酬、薪酬發(fā)放時間進行具體約定,還要對合同終止時間和單方解除的權利進行約定,以防止權利得不到相應保障。如果簽訂不了書面合同,可通過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或錄音等方式,保全雙方協(xié)商的證據。日??记诤托匠臧l(fā)放記錄也要保留,發(fā)生爭議時,可以成為證據。
延伸閱讀
勤工助學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根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年滿16周歲的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參加短期或不定期的有償工作,勤工助學,不以就業(yè)為目的,不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仍受《民法典》關于勞務合同關系的相關法律保護。(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娟)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