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5月17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陳立烽 張麗姑)好友反目,因為借款鬧上法庭。被告辯稱錢還了,但是借條沒拿回銷毀,雙方各執(zhí)一詞。日前,龍巖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原判,判決認定被告姜某欠吳某15000元及相應利息。
2013年4月12日,姜某向好友吳某借款30000元,并于當日出具了借條。去年9月10日,吳某向永定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姜某歸還借款1500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此前姜某已還款15000元。
一審期間,姜某并未于法定期內答辯,也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據吳某出具的借條及其在法庭上的陳述,判決認定姜某欠吳某15000元及相應利息,限姜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宣判后,姜某向龍巖市中級法院上訴稱,其早已還清全部借款,由于和吳某是好朋友,還款時吳某稱借條沒帶身上,回去后會把借條銷毀,他便沒有執(zhí)意要回借條。
由于姜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姜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還款時最好“錢”“條”當場兩清,絕不能大意。如果對方稱借條沒在身上或找不到借條,此時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待日后憑依此據兌換借條或者應對借款糾紛,才不會留下隱患。此外,還款人可以從其他方面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比如通過銀行轉賬還款的,可以提供存款憑證或調取銀行的流水明細予以證明;如果是現(xiàn)金還款的,有第三方在場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證人證言予以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