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xié)起草程序化交易委托協(xié)議 對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權責范圍作出約定
券商可拒絕并向監(jiān)管報告高頻交易中異常交易行為
□ 投資者首次開展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券商報告,在券商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 券商有權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行為進行監(jiān)測識別,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進行充分核查
□ 證券公司按照監(jiān)管規(guī)定有權對程序化交易客戶的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從嚴管理
◎記者 孫越
上海證券報記者7月9日獲悉,為配合落實《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guī)定(試行)》(下稱《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中證協(xié)組織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協(xié)議(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下稱《示范文本》),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見。
《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條,主要包括釋義、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行為、高頻交易管理、違約責任、附則等內容,對證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作出約定,包括: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以及違約責任。
《示范文本》中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時間、報告信息、重大變更以及證券公司的保密責任進行了約定。其中,投資者首次開展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券商報告,在券商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投資者報告信息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fā)生后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券商進行變更報告。此外,券商有權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行為進行監(jiān)測識別,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投資者身份進行穿透核查,對賬戶資金信息、賬戶交易信息和交易軟件信息進行核查。
《示范文本》中明確了客戶的禁止交易行為,以及證券公司按照監(jiān)管規(guī)定有權對程序化交易客戶的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從嚴管理。
具體來看,投資者存在下列行為的,券商有權采取拒絕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并向監(jiān)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是投資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二是投資者拒絕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或者拒絕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檢查;三是投資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tǒng)發(fā)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現重大異常;四是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響交易系統(tǒng)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五是投資者實際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tǒng)與券商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的系統(tǒng)不一致;六是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示范文本》給出了高頻交易的定義,即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頻交易:一是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二是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三是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券商有權采取拒絕委托、撤銷相關申報、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與投資者的委托代理關系等措施,并向監(jiān)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示范文本》還明確了證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戶任何一方違反協(xié)議而給對方所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券商為經紀客戶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務可結合具體情況,參考示范文本訂立協(xié)議。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協(xié)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源: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