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洛
50歲的許某是廈門市某物流公司駕駛員,2014年就入職了。他說,他服從公司安排,長期違法超載運輸,現(xiàn)在不想干了。公司則認為他無故曠工,讓其辦離職。雙方由此產生勞動糾紛。近日,這名駕駛員將物流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要經濟補償金。(11月24日臺海網)
員工“撂挑子”,作為公司當然不爽。可是法院沒有認可公司“無故曠工”的說法,在該起案件當中,判決公司應支付許某補償金73378.5元。
公司承認許長期超載,同時表示這是許“主動要這么干”。但是公司規(guī)定以運載量計算工資提成,假如運載量缺少了“合法”的前提,那公司的做法接近于變相“鼓勵”員工超載。
公司或許覺得司機多裝點能夠節(jié)省成本,為自己帶來利好??墒浅d不安全,不但車輛不安全,更重要的是司機不安全。在這樣的情況下駕駛員當然很可能站在法律一邊,拒絕超載。畢竟,建立在超載基礎上的“多收三五斗”,是以安全隱患為代價的,一旦出事,說不定連自己的命都搭上。
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所以,我們希望廣大企業(yè)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制定激勵機制,切不可變相鼓勵超載。作為司機要明確立場,抵制誘惑,如果有下水的,希望也能像許某一樣懸崖勒馬,及時止損。否則,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長期超載,出事可能就是時間問題,概率問題了。當然,法院的判決也是給予許某們的力挺:千好萬好安全最好。有些“挑子”,該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