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羅源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工傷死亡賠償案件。
2018年5月,張某乙進入丙公司擔任羅源縣松山鎮(zhèn)某路段環(huán)衛(wèi)工人,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當年6月6日,張某乙駕駛無牌三輪電動車前往負責路段進行道路清掃作業(yè),途經(jīng)一下坡路段時被鄭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追尾,張某乙當場死亡。
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乙的妻兒將鄭某訴至法院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鄭某賠償他們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90萬元。
2019年7月3日,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張某乙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但因丙公司未給張某乙投保工傷保險,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家屬將丙公司訴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0年2月1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即丙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補助金727920元、喪葬補助金37566元。丙公司對該裁決無異議,但認為家屬已獲得賠償,遂向羅源法院提起訴訟。
羅源法院經(jīng)一審審理認為,張某乙的妻兒在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繼續(xù)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并駁回丙公司的訴訟請求。(作者:林春長 來源:福州新聞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