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4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文楊希/漫畫) 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上路,如果發(fā)生事故,誰為這些“熊孩子”的行為買單呢?近日,同安法院發(fā)布兩起涉及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給未成年人違規(guī)駕駛敲響了警鐘。
案例1 17歲少年騎無牌摩托,撞了
一個周末,17歲的吳同學駕駛其父親所有的無牌二輪摩托車外出,在同安區(qū)一個路口,與對向駕駛摩托車行駛的李先生發(fā)生碰撞。當時,李先生的摩托車搭乘著孫女士,事故造成孫女士受傷、兩車損壞的后果。
經交警部門認定,吳同學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先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孫女士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孫女士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基底節(jié)出血、頂部頭皮血腫等傷情。后經鑒定,孫女士傷殘等級為十級,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損失共計259198元。
事發(fā)后,受害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判決
監(jiān)護人承擔30%賠償責任
近日,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吳同學駕駛的車輛性質為機動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吳同學及其父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孫女士優(yōu)先進行賠償,即1980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61198.69元,由吳同學按照事故次要責任承擔30%即18359.61元。同時,因吳同學系未成年人,故吳父作為吳同學的監(jiān)護人,理應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案例2 15歲少年騎摩托撞傷行人
家住同安的林父購買了一輛二輪摩托車,并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2022年3月,15歲的林同學駕駛該二輪摩托車外出,途經某十字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碰撞在人行橫道上步行的蘇女士,造成林同學、蘇女士受傷,車輛損壞的后果。
經同安交警大隊認定,林同學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蘇女士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蘇女士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脛骨上段骨折并外側平臺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等傷情。后經鑒定,蘇女士傷殘等級為十級,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損失共計278487.45元。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林同學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且投有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蘇女士278487.45元。后來,保險公司上訴,經廈門中院調解,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蘇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55000元。
因未成年人林同學無證駕駛事實清楚,2023年6月,向蘇女士支付賠償款255000元后,保險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
法院判決
拿“熊孩子”財產先賠
不足部分家長賠
不久前,同安法院審理這起追償權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其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墊付交強險賠償金。因此,保險公司可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林父支付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的198000元,如林同學有財產,則應從其財產中支付該款項,不足部分由林父賠償。
法官說,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責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后,保險公司也可進行追償。所以,年少輕狂、無證駕駛等行為造成的“苦果”,最終只能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來承擔。
